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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刘汉元
一、新劳动合同法引发一些新矛盾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通过,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但从通过之日至今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实际反应来看,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各种争议,并已由此产生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1.立法精神的改变不利于竞争机制建立
在修改前的《劳动法》中,其立法精神很清楚,就是要“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重心,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和谐”,这种和谐安排体现在强调被雇佣者的资格和权利,与原《劳动法》规定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示范文本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条款,新增加了“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尤其是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这些内容的增加,无疑都在强调作为雇员拥有的权益,明显把劳动者放到了一个较高的位置。作为这种立法精神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提出了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就此曾公开指出,此举无异于“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全社会竞争氛围的形成,有违市场经济竞争的本质。
2.劳资博弈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新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份通过后,韩国LG电子中国总部和全国各地大量裁减老员工,其中成都分公司裁员达到20%;9月底,深圳华为7000多名满8年的老员工被请辞;10月22日,沃尔玛在中国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裁员100余人;11月9日,剑南春集团全厂498名工作超过10年40岁以上的员工被裁减;12月5日,泸州老窖北京片区80多名员工被要求辞职,以上企业目的均是避免出现员工连续工作十年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据统计,1987年至2005年,中国劳动争议案增长达50多倍,2007年前的近5年,每年劳动纠纷平均增幅达26%。专家预测,新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施行,带给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劳动争议数量将大幅攀升,劳方与资方,资方与政策法规间的利益博弈将更加复杂、激烈和尖锐,并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着国家稳定与和谐发展大局。国内专家指出,这实际上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但是在中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比不上许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而从欧美等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看,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政策越完善,福利越优厚,将对企业造成直接影响,损害企业的竞争效率和质量,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进步,最后实际上也伤害了劳动者本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再加上在成本上的考虑,对于大量中小企业而言,就会减少可设可不设的工作岗位,长此以往将造成恶性循环,就业问题将面临着严峻挑战。
3.企业负担加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新劳动合同法通过以来,企业界普遍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尤其受行业和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的限制,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设置了新的困难和障碍。新法实施后,一个普通劳动者究竟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呢?以南京市一个企业为例,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为员工缴纳五险、辞退员工时给经济补偿、实行带薪休假,以上3项合计,企业每年需为每个员工多支付6214元,按南京市最低工资计算,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直接上涨达61%。另外,江浙等沿海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对于一般技工及农民工的需求相当旺盛,使得该地区近年来工资平均每年增长达到10%—15%,2008年工资增速仍将保持10%的增长。为此,联想集团总裁柳传志在评价新劳动合同法时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利益的过分倾斜,让企业负担加重,对企业发展不利,并将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部分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新法的实施,是把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转嫁到了企业身上,形成“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不公平不合理局面。
4.劳动力成本增加引发外资撤资外移潮
我国13亿人口,劳动力资源供给充足,尤其是人才的高素质和低成本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中国软件人才使用成本只相当于美国的1/9、印度的1/2,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但从去年开始,从两税并轨、对外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税率减少8%,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外资企业已明显感受到中国税收及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经营压力越来越大,部分外资企业尤其是劳力密集型加工企业,先后将中国生产基地搬迁至生产成本比中国低15%—30%的越南及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目前仅在珠三角一带已有几千家厂关闭搬迁,其中以日韩企业居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数字显示,2007年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金额673亿美元,比2006年减少3.1%。而越南基于劳动成本低廉,2007年外来直接投资达203亿美元,2007年越南政府核准了1406家外资项目,比2006年增加68.8%,协定外资额176亿美元,增加94%,创20年来最高纪录,已成亚洲吸引外资热点。我国自从去年开始实施多项影响外资企业的政策,包括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征收国土税、两税合一、海关征收加工贸易保证金,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涨,也意味着中国将由此告别低成本用工时代,开始进入高成本用工时代,这将进一步使更多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从中国迁移至低用工成本国家,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提出的继续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战略。
二、尽快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劳资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严格施行,必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不赚钱,投资者将无法投入再生产,尤其是加速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死亡。企业倒闭受伤害最重的仍然是那些劳动技能低下、就业难度较大的劳动者。就业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更多的劳动者失业,劳动者权益保证则无从谈起。所以,对于那些利润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应在税收和社会保险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给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新法中也有针对企业的相关保护条款,但保护的主要对象仍然只是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而面广量大,创造就业岗位、分流下岗失业人员、接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的中小企业,如家政、劳务、餐饮、住宿、娱乐、商品零售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它们则成了被忽视和遗忘的群体,政府应重视这部分企业的权益保护,在对不同的行业作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内,分地区、分行业制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2.经济性裁员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一些企业正常、适当的人员流动和新陈代谢受到了制约和影响,导致“新员工进不来、老员工退不了”的尴尬局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而合理用工的自主性。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更不是养老院,不应该由企业来担此责任。
3.新法应根据实施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新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诸多条款。新法的出台,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但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都应该有个逐步完善和修订的过程,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和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过程中,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的,肯定会遇到很多无法预估的改革、变化和调整,这就要求这部直接关系到千百万劳动者和企业利益的法律根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丰富和完善,以达到制定该部法律的初衷和目的。所以,既要保持新法本身及配套政策的灵活性,又要确保新法的严肃性,强化各级政府执法人员对新法的理解和公正、公平执法,以避免让此法再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民建中央常委、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界别:民建
强烈提示:应对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只有两条路
1.车间的机械设备升级.提高单位时间产量
2.办公人员使用软件,可以节约人力一半以上,同时提高效率若干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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